武汉市好药师观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莉 | 注册资本:0.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CNALNX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以北、高科园路以东光谷学府1幢/单元1-2层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7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因涉案药品无剩余库存且无消费者退回,无需没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8元的行政处罚,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