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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国政面馆餐饮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国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E0483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3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明:2022年10月12日至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以每斤35-38元不等的价格从陈立朋处采购假卤牛肉,合计转账14笔,交易金额总计12010元。据当事人陈述,在案发期间,当事人将购买价值12010元的假卤牛肉加工制作成牛肉面在店内和外卖平台销售。并且当事人在采购假卤牛肉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调查:1、当事人所购进的假卤牛肉是制作牛肉面的食品原材料,虽然牛肉面的销售价格波动不大,但购进的假卤牛肉都是经加工后使用(卤煮),加工到几成熟都是靠经验估量,购进的假卤牛肉一斤可以加工多少碗牛肉面也仅靠当事人估算,每碗牛肉面中加了多少假卤牛肉也没有经过称重,因此无法核实准确的获利金额。2、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对当事人估算的获利金额进行确定,因此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采购假卤牛肉的金额确定为1201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法定罚款下限值的10%处罚如下:罚款12010元。 综上所述,经县局案审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罚款12010元。
1201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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