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众安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乙霖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2MAALTH746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牛场镇东南街村青杠山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福林行政执法立字〔2024〕第29号
经查明,福泉市众安劳务有限公司承建贵州裕能矿业有限公司280万吨/年选矿厂项目于2024年8月份施工平场至今,在福泉市道坪镇茶场村谭家院组隔壁塘处承建贵州裕能矿业有限公司280万吨/年选矿厂施工平场时超范围占用林地0.3164公顷。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面积为0.3164公顷;按保护等级分:4级保护面积为0.3164公顷;按地类分:乔木林地为0.1481公顷,灌木林地为0.1683公顷。该处林地现场路面砂石裸露,需平整后才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当事人福泉市众安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3164公顷;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6倍合计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柒拾贰(¥59972.00)的罚款【其中:恢复植被3164平方米(4.75亩)所需1.6倍费用为4.75×1230元/亩×1.6=9348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164平方米(4.75亩)所需1.6倍费用为3164×10元/平方米×1.6=50624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6倍的罚款合计为9348+50624=59972元】。
59972.00元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