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4MA6XNG197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1002库铁道东门面房自东向西第5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烟处﹝2025﹞第192号
2025年12月9日15时4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涛,执法证号27030252013,王浩,执法证号27030252012)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1002库铁道东门面房自东向西第5间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内,发现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库房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延安(软)47.0条、好猫(金猴王)47.0条,合计2个品种94.0条卷烟。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确认。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渭烟存通字2025第192号]),并告知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七日内到咸阳市渭城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规定,当事人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进货总额为681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6815元,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815元10%的罚款,计681.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个品种94条卷烟予以发还陕西宇辰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侯静。
681.50元
渭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