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希芳 | 注册资本:2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6RP1E9G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1-627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1
(2022)津0101民初10545号
股权转让纠纷
梁*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01-17
(2023)津0104执异14号
合伙合同纠纷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梁*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2023-01-10
(2022)津01民终10854号
健康权纠纷
张**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14
(2022)津01民终10854号
健康权纠纷
张**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2-09
(2022)津0101民初10545号
股权转让纠纷
梁*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1-06-24
(2021)津01民终3152号
合伙协议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6-24
合伙协议纠纷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梁涛与赵彪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5-24
(2021)津0101民初36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1-05-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
梁*,赵*,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10
2021-01-12
合伙协议纠纷
梁*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8
2023-03-13
(2022)津0104执5740号
合伙协议纠纷
梁*、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4-01
2023-03-27
(2023)津0104执异14号
合伙协议纠纷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8-13
2021-06-25
(2021)津0104民初5398号之三
合同纠纷
梁*与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13
2021-04-01
(2021)津0104民初5398号
合同纠纷
梁*、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45336.83元
民事案件
5
2021-07-01
2021-06-25
(2020)津0104民初9328号之二
合伙协议纠纷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6-15
2021-04-21
(2021)津0101民初36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6666.67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02
2021-03-23
(2021)津01民终2600号
劳动争议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25
2020-11-25
(2020)津0104民初9328号之一
合伙协议纠纷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2-25
2020-09-01
(2020)津0104民初9328号
合伙协议纠纷
梁*、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29
2020-12-11
(2020)津01民终6297号
劳动争议
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卫综罚﹝2023﹞0001号
1、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2、天津金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超过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