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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传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传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MA60RLU03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塔沟村1组18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1
(2024)渝0152民初2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传勋建材有限公司
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6
(2024)渝0152民初2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传勋建材有限公司
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3
(2024)渝0152民初2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传勋建材有限公司
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0
2024-09-04
(2024)渝01民终11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蓥市中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传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塔沟村1组182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以340元/吨的价格向前锋精煤有限公司购买了16.8吨原煤;于2025年8月以8元/吨的价格向重庆涛程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2100吨页岩。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原煤16.5吨和页岩82.5吨,共生产了33000块烧结普通砖(规格型号:Y(24011553)mm,强度:MU10)放置于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成品堆放区以0.28元/块的价格进行销售,每块涉案烧结普通砖的生产成本为0.19元[(16.5吨340元/吨+82.5吨8元/吨)/33000块]。2025年8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烧结普通砖进行执法抽查,抽取检验样品20块(当事人免费提供),备样样品20块(存于当事人处),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9月3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5-42BC090013),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石灰爆裂和尺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石灰爆裂:技术指标:破坏尺寸大于2mm且小于或等于15mm的爆裂区域,每组砖不得多于15处,其中大于10mm的不得多于7处。不准许出现最大破坏尺寸大于15mm的爆裂区域。试验后抗压强度损失不得大于5MPa。检测结果:(2~15)mm的爆裂区域27处,(10~15)mm的爆裂区域5处,大于15mm的爆裂区域2处。尺寸偏差(mm):3.1长度3.1.1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2.0,检测结果-13.9;3.2宽度3.2.1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1.5,检测结果:-11.7;3.3高度3.3.1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1.5,检测结果:-3.1;3.3.2样本极差:技术指标:4.0,检测结果:5.5]。截至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涉案烧结普通砖32960块,获得销售收入9228.8元(32960块0.28元/块),剩余20块(备样样品)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另查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召回数量为0。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240元(33000块0.28元/块),违法所得为2966.4元[32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20块烧结普通砖;2、没收违法所得2966.4元;3、罚款11088元。
11088.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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