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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力柱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1588821757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德润家园G7-8#门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3
(2024)内0291民初2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5
(2024)内22民终1022号
劳动争议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9-06
(2022)内2221民初33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4
2022-08-25
(2022)内2221民初33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5
2021-05-21
(2021)内22民终6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鼎诚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4-13
(2021)内2221民初6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中晨路桥建筑内蒙古有限公司,赵**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7
2021-03-10
(2021)内2221民初6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鼎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内蒙古鼎诚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8
2020-09-18
(2020)内22民终1298号
合同纠纷
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7
2020-06-10
(2020)内2221民初468号
合同纠纷
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鼎诚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7
2020-09-17
(2020)内22民终1298号
合同纠纷
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鼎诚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7
2019-11-27
(2019)内2221民初50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蒙古鼎诚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鼎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兴安盟天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税稽罚﹝2024﹞2号
(一)增值税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已经完工但未确认收入情况,经检查:共计应补缴增值税249,328.22元(一般计税249,155.12+简易计税173.10=249,328.22元)。1.乌钢5-6号料场封闭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2日,《验收报告》表明实际完工时间为2021年2月7日。工程总价10,500,000.00元,其中有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说明:价值1,442,918.03元原材料由江苏联方提供,剩余合同金额为9,057,081.97元,其中有1,357,081.97元未确认收入。2021年2月少确认销项税额112,052.64元。2.中建桥梁GRC构件制作及安装工程项目原合同定于2020年6月20日开工,2020年8月20日完工,《补充协议》说明延期完工日期到2022年11月15日,没有验收报告以及结算单等其他证据,企业确认完工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工程总价24,360,453.38元,由于发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将部分工程(价值12,000,000.00元)分包给其他公司,工程总价变更为12,360,453.38元,其中已确认收入10,499,990.00元,检查期限外确认收入200,000.00元,未确认收入1,660,463.38元。2022年11月少确认销项税额137,102.48元。3.巴日嘎斯台小学项目于2020年9月25日开工,2020年10月9日完工,工程总价199,891.20元,已确认收入193,948.00元,未确认收入5,943.20元。没有验收报告、结算单等其他证据,企业说明确定业务完成后开票,第一笔开票时间为2021年2月8日。因此2021年2月简易方式计税应补缴增值税173.10元。综上,2021年2月补缴增值税173.10元;核减留抵税额后,应于分别于11月补缴增值税106,056.89元,2022年3月补缴增值税1,078.67元,7月补缴增值税3,520.11元,8月已缴4,857.89元,应补缴增值税1,396.97元,11月补缴增值税137,102.48元。(二)附加税费根据你公司增值税违法事实计算附加税费,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44.5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333.37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555.58元。据此,2021年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747.59元;2022年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85.88元。(三)企业所得税1.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已经完工但未确认收入情况:(1)乌钢5-6号料场封闭工程项目验收报告标明实际工期为2020年6月10日开工,2021年2月7日完工,证明于2021年2月7日完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2月7日;根据该工程项目合同、结算单及说明综合确定,该工程总价9,057,081.97元(含税),截至目前已确认收入7,700,000.00元(含税),未确认收入1,357,081.97元(含税)。(2)巴日嘎斯台小学项目(简易计税)合同标明付款时间为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验收资料,企业确认竣工时间为开票时间,即2021年2月8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2月8日,工程总价199,891.20元(含税),已确认收入193,948.00元(含税),未确认收入5,943.20元(含税)。(3)乌钢5-6号料场封闭库照明防爆灯项目(简易计税)合同标明付款时间为完工后5日内,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验收资料,企业确认竣工时间为开票时间,即2021年11月30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工程总价68,618.00元(含税),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但未将该笔收入记账,因此未确认收入68,168.00(含税)元。(4)中建桥梁GRC构件制作及安装工程项目补充协议标明剩余款项在审计报告结果出来之后七日内付清,但企业不能提供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企业确认竣工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工程总价24,360,453.38元,由于发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将部分工程价值12,000,000.00元(含税)分包给其他公司,工程总价变更为12,360,453.38元(含税)(24,360,453.38-12,000,000.00=12,360,453.38元),其中已确认收入10,499,990.00元(含税),未确认收入1,860,463.38元(含税)(12,360,453.38-10,499,990.00=1,860,463.38元)。2.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取得电子普通发票重复入账成本费用情况:(1)2020年电子普通发票重复入账
处以50%的罚款,即146,526.60元。
146526.6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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