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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存芳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存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6MA73NL62X7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维新镇马莲滩村7社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岷)市监罚字【2023】82号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维新镇马莲滩林存芳食品经营部货架摆放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乐虎”维生素能量饮料和标注“北京麻辣方便面”,标注“毛铺”牌金荞酒的三种商品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经营店进行了现场回查,当事人对经营场所货架摆放销售的外包装标注“乐虎”维生素能量饮料和标注“北京麻辣方便面”,标注“毛铺”牌金荞酒的三种商品现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凭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3年5月6日呈报县局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初,从上门送货的流动车辆上以96元/箱(每箱24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乐虎”维生素能量饮料(净含量:500ml)2箱,销售价格每瓶3元。以60元一箱(每箱50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北京麻辣方便面”(净含量:面饼+方便面调料70克,面饼66克)3箱,销售价格每袋1.5元。以420一箱(每箱6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毛铺”牌金荞酒(酒精42%Vol净含量:500ml)2箱,销售价格一瓶80元。截止2023年5月6日外包装标注“乐虎”维生素能量饮料销售40瓶剩余8瓶,和标注“北京麻辣方便面”销售140袋剩余10袋,标注“毛铺”牌金荞酒销售10瓶剩余2瓶。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143元,获利282元。本人在不知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购进上述商品时向供货者未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事后无法联系供货方,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对***进行了罚款; 2.对***你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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