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甘龙好日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满军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FHX4BX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下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3]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和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认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