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从江县星港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小异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MA6DNAGN2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北上农贸市场正负第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2023﹞187号
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一次性活性炭口罩(成人 非医用)共24包,购进价格7.9元/包,销售价格12.9元/包,已经销售20包,还有4包未销售,共计货值金额309.6元,违法所得100元。证据一:2023年8月16日抽样单1份,证明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湖北真诚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活性炭口罩(成人 非医用)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活性炭口罩(成人 非医用)进行抽样情况。 证据二:2023年10月10日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待售不合格的4包一次性活性炭口罩(成人 非医用)实施强制扣押措施。 证据三: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系统登记采购收货单和出入库明细登记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一次性活性炭口罩(成人 非医用)总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检验报告(编号:23J008178)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一次性活性炭口罩(成人 非医用)(产品规格型号:17.5cm×9.5cm×5只,生产日期:2020/09/02,标识货号:SH-7479)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通气阻力项目不T/CNAC 55-2020,T/CNITA09104-2020标准,依据《贵州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罚款0.0928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928.8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2
从市监处﹝2023﹞40号
当事人因2022年11月1日对收银系统进行升级,升级完成后,系统默认恢复结算设置成金额尾数处理方式设置为“角以下的金额四舍五入”,在结算时实行“四舍五入”收费。收银系统升级完成后,于2022年11月2日投入使用,导致2022年11月份多收313.66元,2022年12月多收380元,2023年1月多收344.93元,2023年2月多收了282.36元,2023年3月多收了233.34元。至案发时(3月21日),已关掉了“四舍五入”多收费用的行为,总共多收了1554.29元,并对多收费用已对外张贴公示,告知消费者前来退款。本案违法所得是1554.29元,因本案结算收费涉及商品种类数量多,故本案案值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1份,证明消费者在当事人购买商品存在多收费用的情况; 2.对当事人所做《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内检查发现存在多收费的实际情况; 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杜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4.执法人员对授权委托人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多收费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基本经营信息; 6.后台交易管理系统(思迅商锐9.7)2022年11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2月、2023年3月多收费用交易记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多收费的事实; 7.张贴退款公告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多收费用采取退还措施。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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