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美林 | 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9MA0HF2AR4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64号3幢1单元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8
(2026)晋0109民初84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2
(2025)晋0109民初28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薛**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8
(2025)晋0109民初12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孙**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7
(2025)晋0109民初26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7
(2025)晋0109民初27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白**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8
2025-06-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6
(2026)晋0109民初84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0
(2025)晋0109民初26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4
(2025)晋0109民初28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2
(2025)晋0109民初27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白**
裁判文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5
(2025)晋0109民初30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薛**
裁判文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6
2025-08-08
(2025)晋0109民初12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孙**
裁判文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7
2025-06-25
(2025)晋0109民初28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2
(2025)晋0109民初13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杜**
裁判文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6
(2025)晋0109民初27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太原龙泰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梁**
裁判文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3号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4-13
2
并市监万处罚﹝2025﹞2186号
经查: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由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9月2日核发的《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登记表》(编号ZWZ41909006ZWZ41909009),当事人自2019年9月2日起对漫香堤项目收取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为1.8元/㎡·月,该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根据询问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试行期满后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于2022年1月收到了由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8日核发的《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登记表》(编号ZWZ41909006ZWZ41909009),该表显示漫香堤项目收取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为1.77元/㎡·月。当事人在收到重新核定的《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登记表》后在2022年、2023年的物业费收取过程中存在仍然按照1.8元/㎡·月向住户收取物业费的情况,经调取收费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当事人向漫香堤小区住户多收取的物业费共计24502.5元。2.《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登记表》(编号ZWZ41909006ZWZ41909009)中显示漫香堤项目收取IC卡补办费的政府指导价为10元/张,当事人在为居民补办水卡、电卡时收费为30元/张,经调取当事人办理水卡、电卡收据进行统计,当事人向漫香堤小区住户多收取的IC卡补办费共计2700元。3.当事人从2022年起向漫香堤小区住户收取楼道电费,经调取系统收费数据进行统计,共收取楼道电费15475.3元。综上,当事人向漫香堤小区住户多收取的费用共计42677.8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将关于退还多收费用的《通知》张贴到物业中心公告栏、收费处和漫香堤小区各楼栋的门口(5号楼除外),并在各楼栋的住户群中发送了关于退费的通知。截止2025年3月5日,经统计当事人共退回多收取的费用10760元。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提交了《延长责令改正期限申请书》,申请改正期限延长至2025年8月31日,经报请领导审批,予以批准。截止至2025年9月9日,经统计当事人共退回多收取的费用31200.5元,因客观原因剩余11477.3元未清退。根据截止至2025年9月9日漫香堤小区1—6号楼退费表、漫香堤退费回访表及十位居民的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已退回多收取的费用共计31200.5元,剩余11477.3元未退回。因此违法所得为11477.3元。
1.当事人未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IC卡补办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7202.5元。2.当事人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楼道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475.3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477.3元。综上,当事人应缴纳罚没款共计54155.1元。
42677.80元
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