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汝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7775530381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嵩明县嵩阳镇寺脚村委会汉人屯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7
(2020)云0127民初1261号
追偿权纠纷
吕**
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杨**
嵩明县人民法院
2
2020-07-09
(2020)云0127民初1261号
追偿权纠纷
吕**
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杨**
嵩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1-05
(2016)嵩民初字第1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嵩明县嵩阳镇文周塑料加工厂
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嵩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9
2020-09-10
(2020)云0127民初1261号
追偿权纠纷
吕**与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09
2020-09-17
(2020)云0127执5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4-20
2020-04-14
(2020)云0127执236号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31
2019-10-28
(2019)云0127行审21号
嵩明县环境保护局、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09-24
2019-05-09
(2019)云0127民初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与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83418.84元
民事案件
6
2019-06-04
2016-09-14
(2016)云0127民初1320号
李**与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6-04
2016-09-14
(2016)云0127民初11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2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6-04
2016-09-14
(2016)云0127民初1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4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6-04
2016-10-14
(2016)云0127民初1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6-04
2016-10-14
(2016)云0127民初1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郗**与嵩明县松翔绿色制品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6﹞45号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寺脚村委会汉人屯村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冷库有两台压力容器,当事人现场未能出具了该压力容器的登记证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嵩市监特令[2026]16-1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5月3日前完成登记。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出具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等材料。 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本案案件来源作了登记。为查明事实真相,进一步调查取证,2026年5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本案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安装制冷设备,之后一直在使用压力容器为冷库制冷,但公司经营过程中因登记所需资料遗失,股东无法对公司进行管理,且设备很长时间未使用,故一直未能完成上述设备的检验及使用登记办理。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有两台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2026年5月13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共三台,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42031201800898、215042031201800899、215042031201800900。第一台设备为蒸发器,产品编号:JC180898,设计压力为管程1.4MPA,壳程1.0MPA;第二台设备为冷凝器,产品编号为:JC180899,管程1.0MPA,壳程2.4MPA;第三台设备为冷凝器,产品编号为:JC180900,管程1.0MPA,壳程2.4MPA,所有设备均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质监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当事人上述在用压力容器在《特种设备目录》所列范围内,代码为2150。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嵩市监特令[2026]16-1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5月3日前完成使用登记的办理。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完成使用登记的办理,无法出具使用标志等材料。截止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已完成上述设备的所有登记手续,并提供了《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当事人经营需求,上述设备登记的使用单位为嵩明县凯迪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社会影响,整改过程中积极整改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5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等级:“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5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等级:“逾期未改正的
100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