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亚健康专业调理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30MADYG7702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府前广场二楼5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宁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5年11月1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0日,该店经营者李艳在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接受了询问。2025年11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核实,大宁县亚健康专业调理中心从临汾市果果美妆购进梦肤紫金双抗塑颜弹润套装(批号LTDE16A,有效期至20280515)3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套装产品的购货票据,但未能提供该套装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存在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及陈述的事实、原因和态度。
4、购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
案件性质:大宁县亚健康专业调理中心涉嫌经营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元。
300.00元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