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威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萍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41R02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号、8号夹层自编H-L29房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883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日,当事人授权委托徐州市**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定制生产“CTDX”牌电动三轮车2台,车辆型号为CTDX-22,电机功率1.8KW,电池型号72V100AH;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授权委托徐州市**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定制生产“文之武”牌电动三轮车3台,车辆型号为WZWyy-23,电机功率1.8KW,电池型号72V80AH。5台电动三轮车的出厂合格证标明如下内容:型号名称:电动三轮车;电机号依次为:605361、605362、605363、605364、605365;车架号依次为:HF52364851HF52364852、HF52364853、HF52364854、HF52364855;车厢外形尺寸为:长2米、宽1.35米;整车长为3.535米。电动三轮车的出厂检验报告标明如下内容:车速:40-45公里/h;整车重量:280-600公斤(根据配置);载重量:平路载重700公斤左右;爬坡力空载:25°。
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的相关参数,其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第54项中L5类(正三轮摩托车)的描述与界定,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车的强制认证文件材料。
当事人将“CTDX”品牌授权给广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由其代销当事人生产的“CTDX”电动三轮车。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文之武”牌电动三轮车和“CTDX”牌电动三轮车均未公开其执行标准。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台电动三轮车因消费者拒绝退回销毁而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的“CTDX”牌电动三轮车2台总生产价为23600元,总销售价为30028.32(平台扣点和税后)元“文之武”牌电动三轮车3台总生产价为33900元,总销售价为41341.59(平台扣点和税后)元,总货值为71369.91元,获利13869.91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认证认可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生产销售未经认证认可的产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从轻处罚规定,按从轻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规定,经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未经认证认可和未公开执行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869.91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63869.91元。
500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