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江市青阳优汇仓鞋业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8TWJDL9Q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西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01-099号
经查实,“N”图形商标是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594239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运动鞋,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3日。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西区1号,主营运动鞋、服装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标有“N”标识的运动鞋用于销售,该“N”标识与新平衡公司第5942394号“N”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标的合法授权手续和合法来源说明。 2026年3月15日,当事人向高平市新百伦鞋业店(经营者秦潞潞)销售YG-NIUBAILUN运动鞋22双,对应型号分别为X2611216-1、X2611216-2、X25211716-3,销售价格分别为69元/双(3双)和71元/双(19双),合计销售收入1556元。上述鞋子系当事人向业务员”华达鞋服”购进,购进价格分别为67元/双(3双)和69元/双(19双),合计购进成本1512元,获利44元。该业务员已将当事人微信拉黑,无法联系。 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待售的标有”N”标识的运动鞋32只(单只),该批鞋子系供货业务员”华达鞋服”免费留下的样鞋,用于陈列展示和业务接洽,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未产生销售收入。上述32只运动鞋已被依法扣押。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已销售22双,销售收入1556元,违法所得44元;现场查获待售32只。据此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556元(已销售部分),违法所得44元。 当事人使用的第3703968号商标和第28593658号商标,注册人均为新百伦速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涉侵权”N”标识无关。当事人与浙江安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英国纽百伦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百亨鞋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也未获得上述主体授权销售”N”标识运动鞋。 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业务员”华达鞋服”的具体经营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该业务员,故无法作追溯调查。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此前未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过立案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予以量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销毁标有”N”标识的运动鞋32只; 2. 没收违法所得44元; 3. 处以罚款300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