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碧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桂花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炬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5MAERMCMG0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桂花泉镇桂花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119号
2024年至2025年6月,当事人以崇阳县碧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供水服务,2025年7月,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务。同期,当事人以2元/吨的价格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在收取水费过程中,当事人对陈首明、杨小禾、熊正明等15名社会救助人员(低保、五保户)未执行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崇阳县水利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崇发改字【2020】168号)文件中 “二、优惠政策。对低保、五保等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5吨以内用水按1.0元/吨计收,超出5吨水量的按照相应的水价标准计收”的规定,至案发,当事人多收低收入家庭水费905元。2025年8日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崇市监责退〔2025〕5号责令退款通知书,限期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905元,案发后,当事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了多收的水费,改正了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下罚款;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