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立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2MAC3UGAN0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城南客运站D栋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6〕107号
2026年03月10日09时3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任金龙驾驶陕AAS6998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任金龙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3人从金茂一路|浐灞半岛藏珑-北1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18.73元。该车所有人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经查明,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将陕AAS6998号机动车租赁给任金龙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手机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3
2
陕0107交罚〔2026〕29号
2026年01月15日09时3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马学峰驾驶陕 AAS660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马学峰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含元路|铁道办家属院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9.23元。该车所有人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将陕 AAS6600号机动车租赁给马学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6
3
陕0107交罚﹝2025﹞263号
2025年07月21日10时14分,我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陕 AAS0656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张宝驾驶陕 AAS0656号机动车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滴滴出行(车主端)显示从振华北巷|上和城-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广场,系统结算本趟车费7.3元。检查现场张宝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第二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一般。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原件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提供车辆行驶证手机截图照片、驾驶员手机端订单截图照片、乘客手机端订单截图照片、视频资料等。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3
4
陕0302交罚﹝2025﹞43号
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人民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7
5
陕0110交罚﹝2025﹞4号
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16
6
陕0108交罚202493号
2024年 11月 11日 14时 5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王佰利、许善昌在碑林区小雁塔文博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AS895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下乘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侯邦斌收到高德及时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人,由青年路前往小雁塔文博院,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8.57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经查询该车辆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是国翔汽车租赁(西安)有限公司将陕 AAS895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租赁给侯邦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金,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