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宏昌日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剑光 | 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2MA2G8LTY9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晏站村(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烟处[2024]第0096号
2024年06月20日08时43分,本局专卖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晏渔村三门县宏昌日杂店进行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倪剑光在检查现场,当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晏渔村三门县宏昌日杂店经营场所的后间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硬)3条、利群(软长嘴)6.9条、利群(长嘴)4条、黄果树(佳品)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8条、牡丹(软)4条、娇子(时代阳光)1条、芙蓉王(硬)1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红旗渠(芒果)3条、利群(硬)1条,合计12个品种29.7条卷烟。其中利群(软长嘴)0.9条、冬虫夏草(双中支)0.8条,条装已拆封盒装封装完整,其余卷烟条装封装完整。经现场初步调查,该批卷烟系当事人倪剑光所有,当事人倪剑光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04107860。该批卷烟是当事人倪剑光用于三门县宏昌日杂店店内销售。因上述卷烟的购进当事人倪剑光提供不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当事人倪剑光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本局执法检查人员王涛(执法证号:11100952009)、罗卫兴(执法证号:11100952022)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倪剑光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倪剑光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当事人倪剑光不申请回避。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中华(硬)3条、利群(软长嘴)6.9条、利群(长嘴)4条、黄果树(佳品)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8条、牡丹(软)4条、娇子(时代阳光)1条、芙蓉王(硬)1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红旗渠(芒果)3条、利群(硬)1条均属真品卷烟,每种卷烟质检损耗0.1条。
经我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倪剑光为我县卷烟零售户并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04107860。当事人倪剑光于2024年6月18日晚上20时从一位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处购进的卷烟中华(硬)3条、利群(软长嘴)6.9条、利群(长嘴)4条、黄果树(佳品)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8条、牡丹(软)4条、娇子(时代阳光)1条、芙蓉王(硬)1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红旗渠(芒果)3条、利群(硬)1条,合计12个品种29.7条卷烟。截至案发当日上述卷烟未销售,此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共计人民币6313.5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倪剑光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故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313.50元的6%的罚款,计人民币378.81元,上缴国库。
涉案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378.81元
三门县烟草专卖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