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国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巧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778214667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中央山路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18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自述于2015年12月上旬,从X购进阿胶X盒。2018年3月上旬,当事人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994,每盒装250克,【生产企业】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40308,【生产日期】2014/03/08,【有效期】至2019/02)X盒留作自用。2023年12月17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阿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X盒。因当事人未保留购销货票据、未建立财务账册,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库存及检查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2023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6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6200元。
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