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沙市区本草大药房三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红霞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2MA49N19WX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京中路360号附2(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3﹞133号
经查,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进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投资人由“万明星”变更为“万红霞”;经营场所由“沙市区北京路186号1楼4-6号”变更为“沙市区北京中路360号附2”;在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提交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经技术评审组现场检查不合格,2023年5月23日出具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决字(2023)第1135号检查报告。截止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6月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药品库存药品7件,货值金额65678.09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一项:“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之规定,属无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经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200000元。
20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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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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