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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杨贵林连锁购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贵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AJR5P88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联新社区迎宾路新街2组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联新社区迎宾路新街2组41号从事食品经营。 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联新社区迎宾路新街2组41号的黔西县杨贵林连锁购物店进行投诉信息核查时,在收银台前的第一列、第四排货架上发现标注为“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悠小君”牌“乳酸菌饮品”(产品标准代号:GB/T2173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152609382,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八个月)是当事人从“黔西县高峰商贸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价格为4.8元/瓶。购进时收集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凭证,但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当,进货凭证已丢失,当事人也记不得购进的具体数量,当事人购进上述“悠小君”牌“乳酸菌饮品”后将其摆放在收银台前的第一列、第四排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6元/瓶。当事人销售上述“悠小君”牌“乳酸菌饮品”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将投诉人提供的电子支付凭证截图(交易单号:4200002549202411186909349753)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11月18日向投诉人销售了上述“悠小君”牌“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八个月)1瓶。 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主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其经营的食品做全面排查,并向市场监管提交整改报告及减轻处罚申请书。 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黔市市监责改〔2024〕24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妥善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及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 据此,可计算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元/瓶×2瓶=12元,违法所得为6元/瓶×1瓶=6元。 因案件复杂,2024年12月18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依法延长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172.16.19.26/index”获悉投诉线索并制作的投诉登记表一份1页,证明投诉人投诉“黔西县杨贵林连锁购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关情况; 2.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市市监强制〔2024〕247号)及《财物(场所、设施)清单》一份3页、《证据提取单》一份9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执法人员对投诉的违法线索进行现场核实的情况;二是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相关信息的事实。 3.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询问黔西县杨贵林连锁购物店经营者杨贵林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杨贵林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黔西县杨贵林连锁购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涉案食品的供货商“黔西县高峰商贸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共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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