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毅佳源保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1090324569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街道万科花溪大都会D1#楼2单元4层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0
(2021)黔0111民初1570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
代*,贵州众毅佳源保洁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9
(2021)黔0111民初1570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
代*,贵州众毅佳源保洁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3
2022-04-02
(2021)黔0111民初1570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长垣县七彩办公文体门市部
贵州众毅佳源保洁有限公司,代*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9
(2021)黔0111民初10551号
劳动争议
陈**
贵州众毅佳源保洁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花财处〔2025〕9号
当事人贵州众毅佳源保洁有限公司在花溪小学、第一实验学校等22所学校(44个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MD2024-P172)品目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花溪小学、第一实验学校等22所学校(44个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于2024年9月3日发布中标公告:品目一中标供应商为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众毅佳源保洁有限公司、贵州君乐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2024年9月29日,你公司委托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递交《放弃中标说明》称“我司与贵单位相关负责工作人员对接,由于我公司自身原因,经与贵单位友好协商后,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联合体中标,其中一方弃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与中标联合体未能签订合同。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选择于2024年11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向你公司出具《立案通知书》,你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我局陈述“中标后,牵头单标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次组织我司及其他联合体成员,围绕《联合体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的各联合体主要职责划分、服务质量考评、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开展多轮磋商,但在磋商过程中,由于财政资金统筹调配存在不确定性,协议中付款周期条款始终无法明确,同时,学校物业上一轮采购合同资金存在长期未拨付的情况,导致部分学校物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可能影响新物业公司的顺利入场。鉴于项目资金回笼周期难以预估,且资金垫付压力远超我企业承受能力,经慎重审慎研究,我司于2024年9月29日委托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递交了《放弃中标说明》,主动退出该项目,最终致使采购合同未能正式签订”。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与你公司进行谈话问询,于2025年9月2日分别与贵阳花溪区教育局、贵阳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谈话问询,经核实你公司放弃中标的原因为担心履约中没有办法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到服务费用,公司资金压力过大无法垫付物业服务人员工资。
中标联合体拟与采购人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签订的《花溪小学、第一实验学校等22所学校(44个校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品目一:花溪片区物业管理服务)》与《花溪小学、第一实验学校等22所学校(44个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内容变动。你公司对其中一项实质性变动存在疑问,具体为采购文件第二节商务要求中明确“2.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采购人全额支付成交人当月服务费用;考核结果为良好,采购人全额支付当月费用的80%成交人服务费用;考核结果为合格,采购人全额支付当月费用的 70%成交人服务费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采购人扣除当月服务费用。3.当年累计 2 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4.考核内容具体详见考核表”,而《花溪小学、第一实验学校等22所学校(44个校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品目一:花溪片区物业
鉴于《花溪小学、第一实验学校等22所学校(44个校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品目一:花溪片区物业管理服务)》与采购文件相比存在实质性内容变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做出处以采购金额(¥16,215,782.24元)千分之五(¥81,078.91元,人民币捌万壹仟零柒拾捌元玖角壹分)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81078.91元
花溪区财政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