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春阳 | 注册资本:1003.69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056004596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敦睦村22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15
(2018)桂1321民初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柳州宇博农业有限公司,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王**,杨**
裁判文书
忻城县人民法院
2
2018-04-15
(2018)桂1321民初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柳州宇博农业有限公司,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王**,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忻城县人民法院
3
2018-02-12
(2016)桂1321民初9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荣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忻城县人民法院
4
2017-07-09
(2016)桂0302民初11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蒋**
杨**,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5
2017-01-19
(2016)桂0302民初11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蒋**
杨**,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6
2018-07-18
(2018)桂1321民初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州宇博农业有限公司、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35200.98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8
2014-07-29
(2014)秀民初字第148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柯尔、杨**、林**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31
2019-10-21
(2019)黔2631执616号之一
合同纠纷
尹**申请执行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8-07
2016-12-30
(2016)桂0302执78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桂林冠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8-07
2016-12-30
(2016)桂0302执796号
蒋**、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2-04
2017-04-05
(2016)桂0302民初11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蒋**与杨**、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11-30
2016-11-30
(2016)桂0302执6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粟**与杨**、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4-07-29
2014-07-29
(2014)秀民初字第1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粟**与被告杨**、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柯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4-07-29
2014-07-29
(2014)秀民初字第1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林**与被告杨**、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柯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3-11-11
2013-11-11
(2013)恭民初字第376号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王**与广西灏宝林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5〕419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8日成立,2023年至今未进行企业年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其在该住所经营。经查询当事人企业档案,发现其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租用合同已过期。经与桂林市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1月至今均未纳税。以上情况证实当事人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在其登记地址未见当事人经营也未见当事人任何招牌标识。
2.桂林市税务局企业纳税情况名单,证明当事人从2024年起未纳税,佐证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
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登记时提交的场地证明已过期。
4.电脑咨询单,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案件性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我们建议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