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丽康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力 | 注册资本: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1MABY3MWX8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原市前郭县乌兰塔拉乡乌兰村万宝山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罚20251012003号
经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丽康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资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丽康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数量:9盒,销售价格12元,违法所得108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药品类行政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与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丽康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一项的规定,但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一致决定 以下处理意见:
1、没收其销售一百零捌元违法所得(小写108.00元)并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108.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