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紫芸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光智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J3UDB9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西路155号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卫公罚﹝2023﹞92号
被处罚人:宁波紫芸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J3UDB94现已查明:2023年06月02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垫巾19条)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宁波紫芸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00元;
3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