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育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佑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669541087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初中食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与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合同,于2024年10月29日开始在武汉美巢项目二期工人食堂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在常福老街路边摊购买电子秤,型号:ACS-30E8,出厂编号:043812,制造单位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于当天开始使用上述电子秤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标准称重1kg的砝码放置于当事人店内电子秤(型号:ACS-30E8)上,显示为1.2kg。2025年7月10日,经武汉市蔡甸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使用2kg称量误差值400g,超过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结果不合格,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证书编号CDGJ250700124JC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使用微信二维码收取费用,其在使用上述电子秤期间销售额共计12645.00元,根据检定结果中的称量误差值,本案确定违法所得为2107.5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秤(型号:ACS-30E8)1台;2、没收违法所得2107.5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