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超甫朱李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超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02MA22BD8F1D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朱李村五组三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2
(2021)苏1311民初386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
宿城区超甫朱李生活超市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区市监处罚〔2024〕00015号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宿城区超甫朱李生活超市购买了0.660公斤的标价为3.38元/斤的面点,计算价格应为4.46元,实际收取了4.50元,存在反向抹零行为。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宿城区超甫朱李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王超甫不在现场,经联系无法及时赶到,委托超市店长赵坦配合检查。
经查,现场执法人员在面点区发现一台计重秤,该称贴有强制检定合格证,器具编号:C021446554,有效期至2024年8月,投诉电话:12315,现场执法人员用该称称了一份面点,机器显示0.428千克,4.88元/千克 ,标价4.2元,系统自动对“分”单位进行了四舍五入,实际应为4.17728元。此外现场发现了一袋标价签贴有4.38元、500克,净含量0.4710克,售价为4.1元的面点,实际应售4.12596元。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多收价款的行为,属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涉案计量器具位处糕点区,因系统计算模式为四舍五入且不具备统计功能,致使当事人通过四舍五入的经营方式获取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只能确定当事人通过涉案器具多收本案投诉举报人0.0384元。综上,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多收价款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0.0384元。
罚款金额2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4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2
宿区市监处罚〔2023〕00149号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花菜和柠檬时未向供货方索要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花菜,其自行在价格牌上张贴标注“有机花菜”字样的宣传页,其自行标注“有机花菜”字样的行为属于对产品的宣传。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花菜为普通花菜,无“有机认证”相关标识或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易引起消费者的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的柠檬,其自行宣传清热化痰、抗菌消炎、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