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冲注册资本:2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4221702938U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咸大道中段6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陕0402民初6252号
劳动争议
王**
咸阳自来水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票据追索权纠纷
河津市凯丰建材有限公司
咸阳自来水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韬宁智慧水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晋志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9
(2025)陕04民终21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咸阳自来水有限公司
陕西泽韵柏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1-26
(2024)陕0402民初1031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陕西泽韵柏商贸有限公司
咸阳自来水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5
2024-11-07
(2024)沪0118民初22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韬宁智慧水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咸阳自来水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4
(2022)陕0404民初4633号
侵权责任纠纷
任**
咸阳自来水有限公司,咸阳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3
(2025)陕0111民初204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河津市凯丰建材有限公司
咸阳自来水有限公司;韬宁智慧水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晋志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4-30
票据追索权纠纷
河津市凯丰建材有限公司
韬宁智慧水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晋志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31
2021-04-20
(2021)陕民申1087号
不当得利纠纷
咸阳市自来水公司与咸阳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3
2020-07-13
(2020)陕04民终730号
不当得利纠纷
咸阳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咸阳市自来水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5976.5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3-05
2018-11-30
(2018)陕0402民初5669号
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赵**诉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稽罚﹝2024﹞26号
1.增值税 你单位经营业务主要分为自来水供水和供水工程施工。其中自来水供水业务享受3%税率简易征收,供水工程按9%税率一般计税,发包时按甲供材项目对外发包,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主要施工材料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此外你单位还有部分经营场地、管网出租业务按5%税率简易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经检查发现企业2023年收取咸阳高新供水有限公司、咸阳经开城乡供水有限公司管网租赁费已计其他业务收入,未按时计提缴纳增值税,合计金额984026.07元,应补缴增值税 46858.39元。 时间 含税金额 应交增值税 2023年11月 537879.49 25613.31 2023年12月 446146.58 21245.08 合计 984026.07 46858.39 证据4:企业记账凭证、管网租赁费收入提取表,用于证明企业未按时计提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第四条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本条例2021年9月1日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税款所属期 应补交增值税 应补缴城建税 2023年11月 25613.31 1792.93 2023年12月 21245.08 1487.16 合计 46858.39 3280.09
对于你单位的偷税行为,由于你单位积极配合,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对企业2021年-2023年少缴纳的增值税 46858.3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80.09元、印花税74584.08元、房产税155237.9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4562.50、企业所得税905.7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152714.37元。
152714.37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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