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麻乍茶乐鲜奶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信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LUHKW3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麻乍镇吊水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9号
当事人自2021年8月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后,在威宁县麻乍镇吊水村一组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经营活动。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奶茶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操作区摆放原料的柜子上摆放有一瓶“顺甘香?芒果果酱”食品原料,该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并被开封使用过。同时,在当事人的奶茶店内执法人员未发现与涉案食品原料相同的其它在保质期内的原料。
经查,该食品原料是2023年1月29日,当事人从贵州河鸿海商贸有限公司以30元/瓶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为3瓶,用于和其他原料一起制作双皮奶,购进时当事人对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拍照保存并索取进货票据。该原料标签部分信息如下:顺甘香?芒果果酱,产品标准代号:GB/T 2247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1018500401,生产商:四川省广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成都东部新区檬子路2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生产日期:2022/12/09,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1升。
由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原料用于和其他原料一起制作双皮奶,未单独进行销售,同时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由于同时购进的另外2瓶原料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无法查清,故当事人所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以检查现场查获的1瓶认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 ,证明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区摆放原料的柜子内发现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卢信深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用于制作食品的事实。
5.现场照片及涉案食品原料外包装图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区摆放原料的柜子内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图片打印件各2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9.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现场照片、涉案食品照片等制作的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查获的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食品的事实。
10.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