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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红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树初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11MA7ANH9K1A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株雷路1918号碧海家园1、2栋1层大堂、4-16层(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株市监天元处字﹝2024﹞第25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的的公司,位于天元区栗雨街道株雷路1918号碧海家园1、2栋。该公司4楼有一早餐厅,不对外从事餐饮服务,服务对象是酒店的高端客户,只供应早餐,不供应中餐和晚餐服务。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抽屉内发现一袋已开封的过期“辣椒面”,该辣椒面净重为1kg,剩余五分之一量,辣椒面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地是河南,净重是1Kg,包装日期是2023年7月10日,保质期是6个月,储藏方法:避晒,避热源,置低温阴凉干燥处,经销商名称:长沙市雨花区意顺商行,经销商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因该袋辣椒面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株市监天元强措字〔2024〕8-1号),对该袋辣椒面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黄财敏全程陪同检查,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行政强制措施表示无异议。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袋辣椒面用于后厨食品配料,由公司已离职的一名员工采购,相应的购物凭证不能提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1、责令改正,给与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辣椒面一袋;3、处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2
株市监天元处字﹝2024﹞25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的的公司,位于天元区栗雨街道株雷路1918号碧海家园1、2栋。该公司4楼有一早餐厅,不对外从事餐饮服务,服务对象是酒店的高端客户,只供应早餐,不供应中餐和晚餐服务。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抽屉内发现一袋已开封的过期“辣椒面”,该辣椒面净重为1kg,剩余五分之一量,辣椒面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地是河南,净重是1Kg,包装日期是2023年7月10日,保质期是6个月,储藏方法:避晒,避热源,置低温阴凉干燥处,经销商名称:长沙市雨花区意顺商行,经销商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因该袋辣椒面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株市监天元强措字〔2024〕8-1号),对该袋辣椒面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黄财敏全程陪同检查,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行政强制措施表示无异议。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袋辣椒面用于后厨食品配料,由公司已离职的一名员工采购,相应的购物凭证不能提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给与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辣椒面一袋; 3、处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