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6MACFKUF92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西环路以南(宾阳县染织厂内的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4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4年3月份起在宾阳县宾州镇西环路以南(宾阳县染织厂内的房屋)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检测服务。当事人经营机动车检测服务时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服务大厅、官方网站等区域公示诚信承诺、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当事人在使用汽车排气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对机动车检测时未按照标准物质证书、校准证书对上述仪器的检测标准值进行校正,在使用汽车N0x分析仪、汽车排气分析仪进行检测前未使用零气进行零点校正,存在开展检测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检测设备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情形。当事人在路试车道内设置的行车制动通道线为2.2m,未达到GB 7258-2017要求的2.5m,存在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当事人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的过程中缺少机动车环保报告单批准人授权文件,没有通过书面材料明确被授权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的合法性,存在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形。从2024年3月份营业开始,当事人一直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塔尺对机动车栏板高度项目进行检测并以此出具检测报告,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情形,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23日取得该塔尺校准证书。当事人出具编号为250326450002N0956212(桂A32K87)的《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⑩栏板高度”项目的判定纸质记录与电子记录不一致的问题,因检验员完成检查后在手机系统中误将该选项判定结果选择为“-”(未检查),检验员根据实际情况在纸质记录处用笔将“⑩栏板高度”判定结果用笔改为“O”,且能通过视频记录核实当事人已对该项目开展了检测工作,不属于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情形。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未按标准(GB 38900-2020)对桂A16Z91后排座椅安全带进行检测,随后在出具编号为250519450002N0152850(桂A16Z91)的报告对汽车安全带检查判定结果为合格,存在减少、遗漏应按标准项目进行检测的违法情形。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2025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公示诚信承诺、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检测设备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减少或遗漏按标准应当检测项目的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对廖乃静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测的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公示诚信承诺、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自我声明、检测设备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减少或遗漏按标准应当检测项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现场检查图片证据复制(提取)单16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检测设备不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事实;
6.GB 7258-2017、GB 38900-2020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标准设置行车制动通道线、未检查后排座椅安全带的有关依据;
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文书已送达;
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逐步排查问题原因,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10.编号为250326450002N0956212报告电子记录、纸质记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各1份、当事人使用塔尺对机动车进行检测的视频截图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校准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250326450002N0956212报告电子记录、纸质记录“⑩栏板高度”项目不一致,当事人已对桂A32K87的栏板高度进行检测,以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11.编号为250519450002N0152850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当事人未对桂A16Z91后排座椅安全带进行检测视频截图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标准(GB 38900-2020)对桂A16Z91后排座椅安全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对当事人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检验检测要求的违法行为,本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