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桂霞古城综合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桂霞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31MA0N46N61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东盛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1
(2025)内2531民初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多伦县桂霞古城综合批发部
王**
多伦县人民法院
2
2022-09-15
(2022)内2531民初1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多伦县桂霞古城综合批发部
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5
2024-07-02
(2024)内2531执5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多伦县桂霞古城综合批发部、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43538.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多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杨桂霞在接受询问时陈述,该单位于2023年12月17日在高碑店市石绍玉调料经营部购进了3件(每件30袋)蕨根粉(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3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4年6月30日进行了下架,共下架12袋,由于临聘人员失误导致上述产品重新上架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2.00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已销售2袋,剩余10袋,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6元,截止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
多伦县桂霞古城综合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蕨根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2
多市监处罚〔2023〕116号
2023年07月26日,多伦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依职权对位于多伦县诺尔镇东盛街的多伦县桂霞古城综合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两种(宏岭金银耳,10袋,保质期至2023年07月19日;李大航芝麻核桃仁,1包,保质期至2023年07月08日),已于当日立案调查,指定执法人员马立峰(执法证号:05071230032)、石春燕(执法证号:05071230031)具体查办该案件。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措施,收集和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杨桂霞陈述确认,“李大航芝麻核桃仁”是高碑店市李洪金食品批发部采购的,共采购了5袋,购进价格为165元/件,2023年07月08日后未进行销售。“宏岭金银耳”是在高碑店市诗羽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2件x100袋,购进价格为340元/件,2023年07月19日后销售了10袋;宏岭金银耳”售价为4.5元/袋,货值金额为79元,违法所得为11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宏岭金银耳,10袋;李大航芝麻核桃仁,1包)
2、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5011元。
5000.00元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伦县知识产权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