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独一处饺子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大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9FGYL0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三卡乡中心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玛市监处罚[2024]18号
当事人于2024年02月13日于呼玛县民乐粮油商店购进了20袋稻金柜五常大米,进价140元/袋,售价150元/袋,至案发已售10袋,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购进丝麦耘小麦粉25袋,进价45元/袋,售价50元/袋,至案发已售10袋,货值金额1250元,违法所得500元。共计货值金额4250元,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2月20日有执法人员对呼玛县三卡乡大金超市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稻金柜五常大米及丝麦耘小麦粉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4年02月21日,对呼玛县三卡乡大金超市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稻金柜五常大米及丝麦耘小麦粉没有明码标价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2024年02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经营的稻金柜五常大米及丝麦耘小麦粉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有王大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