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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小仔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园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A4KMH9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三伏潭镇汉沙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48号
经查明,2026年3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镇汉沙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操作间的食品原料摆放架上发现:产品名称为“米麻薯粉风味固体饮料”,产品类型:风味固体饮料;配料:木薯粉、糖、淡奶油粉、糯米粉、食用香精;产品标准代号:GB/T 29602;生产许可证号:SC20344011600691;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商:硕维营养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拓路3号厂房二4楼;净含量:800g;储存条件:储存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生产日期:2024/09/12;保质期:12个月,共计1袋。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标示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购进票据,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由公司配送,以30元/袋的价格购买,且无法提供定期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记录。因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3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米麻薯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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