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建华区敏洋张亮麻辣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宝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1BRW1Q2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建华区欣豪王府棚改小区C区39号楼00单元01层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55号
2026年05月16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建华区敏洋张亮麻辣烫店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展示柜上的菜单牌标注为牛排的商品,与其实际配料表不符。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6年05月16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售卖的牛排,实际提供的是外包装名称为西式烤排的商品,配料表的成份显示为鸡肉、鸡胸皮、生活饮用水、小麦粉、食用淀粉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经营管理情况; 3、《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当事人张贴在展示柜菜单牌的宣传图片及商品包装图片共三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开展食品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过证据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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