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特诚达阀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本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580249389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488号18-1-3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稽罚(2025)12号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1.2016年你单位向个人购进货物却取得天津环达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7694793、07996881~07996882、00151039,金额合计209,680.34元,税额合计35,645.66元,价税合计245,326.00元。并于2016年4月、5月、7月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5,645.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538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35,645.66元,补缴增值税35,645.66元。上述税款你单位已于2022年1月12日缴纳入库。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95.20元。 上述税款你单位已于2022年1月12日缴纳入库。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19070.4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