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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喜洋洋婚礼工作室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少仲注册资本:1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38KUA39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饶州街道芝山时代广场1幢二层22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5〕233号
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称,消费者在该店缴纳了7500元的婚庆费用,且当事人收取消费者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鄱阳县喜洋洋婚礼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投诉情况,发现投诉内容属实,执法人员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消费者周某(女)于2024年8月2日向鄱阳县喜洋洋婚礼工作室缴纳了7500元预付款作为2025年1月2日婚礼服务费的定金,收款人阿亮。当事人向周某(女)开具了一张收款单和一张酒店宴会厅婚礼˙预约订单,7500元为总金额的50%,未签订书面合同。由于消费者周某(女)个人原因导致婚礼取消,2024年11月消费者周某(女)与当事人协商退款无果,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消费调解,当事人未退还多收部分预付款。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以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 调查认定事实:当事人向周某(女)开具的一张收款单和一张酒店宴会厅婚礼˙预约订单是单方面的行为,未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双方的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不能作为书面合同,当事人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的规定,定金数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即定金数不得超过15000*20%=3000元,但是当事人收取的定金为7500元,超过的45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由于当事人拒不退款,故违法所得为4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编号21361128002025101512035748)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实; 3.消费者向当事人转账记录、收款单和酒店宴会厅婚礼˙预约订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了预付款的事实; 4.投诉人提供的消费者周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收取预付款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周某(女)多收取的定金4500元,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4500元上缴财政。
45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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