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金隆蔬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婧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BXML0Q7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划子嘴幸福家园31栋10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邓士政、朱平清会同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农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当事人经营的紫姜(紫姜)经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SY2023CJ165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421087488831651)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3〕13123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与抽样送检同一批次的紫姜(仔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上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进货单,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证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并立即发布公告召回该批不合格的紫姜(仔姜)。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松滋市林园大市场小汤精品蔬菜采购的紫姜(仔姜),以105元购进紫姜(仔姜)一箱,一箱为13斤,当事人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4元,货值金额为156元。2023年10月19日,抽样人员在本局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陪同下,从当事人经营场所地面的货箱里以每公斤24元购买剩余的3.054kg紫姜(仔姜)进行检验。当事人以每公斤24元价格销售13斤紫姜(仔姜),违法所得共15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处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两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156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