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信德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超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02MA0L65467Y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翠峰路雁门二期南区1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6忻府烟处第014号
经查,当事人王超珍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140902104541。经询问,该案所查获卷烟是自己去别的店里买的。本案中,无法查清当事人违法购进卷烟后的销售事实和销售额,也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报告编号:R-ZWH14260100039),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本案涉案卷烟的进货额只有当事人陈述一个孤立的证据,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交易记录或进货发票等证据加以印证,属于无法查清销售和购进价格。根据《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证明的通知》(晋烟计【2026】2号),我局对本案涉案卷烟进行了核价,价值共计371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检查(勘验)笔录、涉案卷烟及其照片、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完整连贯的证据链。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违法事实成立,属于本机关管辖。拟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710元8.9%的罚款,即叁佰叁拾元壹角玖分(330.19元)。
330.19元
山西省忻府区烟草专卖局
2026-03-16
2
忻府烟﹝2025﹞处字第85号
当事人在持有忻府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购进卷烟,放在经营场所准备销售,应当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670元6.9%的罚款,即肆拾陆元贰角叁分(46.23元)。
46.23元
山西省忻府区烟草专卖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