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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双尖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乙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3MAC4LTAT7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前楼下村20栋一单元第1层西边第1间(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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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市监处罚〔2023〕528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9日购进了一批卷烟,在其便利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共购进17个品种26条卷烟,进货总额合计4538元。截至2023年7月31日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为止,当事人共销售了16个品种9.3条卷烟,销售总额1483.5元。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为4617元,违法所得79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购进芙蓉王(硬)9条,进价为230元/条,进货总额合计2070元。经检验,上述芙蓉王(硬)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截至2023年7月31日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为止,当事人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0.8条,售价为240元/条,销售金额192元,检验损耗0.2条,以上共计货值金额为2160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9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00元;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权的卷烟8条(品种:芙蓉王(硬));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1479元,上缴国库。
114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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