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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严春开诊所(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春开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DGTLTW7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24号皮鞋厂解困楼底层自南向北第三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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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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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87号
经查,上述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10盒,每盒10支,购进价格5.2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当事人使用了51支,至案发时,剩余49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有效期内的其它药品一同存放在当事人治疗室操作台药品柜中,现场扣押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49元。由于当事人未提供完整的药品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提出两点理由:1.积极配合调查,已按要求提供涉案药品相关资质及其他材料。2.当事人经营困难,经实地查看已停止经营。本局于当日通过了复核意见,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予以采纳。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规定的劣药情形。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6注射液属于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维生素B6注射液49支 。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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