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春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GWT2NX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168号,宁东路556号047幢18-1-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浙0602民初11087号
合同纠纷
林*,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邦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9
(2025)浙0602民初11087号
合同纠纷
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林*
绍兴邦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5
2024-03-25
(2024)浙0212民初1972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经信罚决字﹝2025﹞第00022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起,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路**标段工地内设置、使用专网对讲机15台(品牌:讯**,型号:Q**)、广播设备1套(包括F**品牌Y**型号广播主机1台、天线1根、接收喇叭2个),使用无线电频率8**.**MHz、4**.**MHz。上述频率及设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和不需要办理电台执照的情形,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设台用频许可。上述设备当事人用于施工现场指挥渣土车,使用范围仅限工地内,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本机关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已达到整改要求,且不涉及诈骗等违法活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符合《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危害后果较轻的情形,且不具有《裁量基准》中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形,故本案适用《裁量基准》中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后“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该批设备当事人用于施工现场指挥渣土车,本机关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在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按照《裁量基准》中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八种情形的要求,结合当事人违法设备使用范围较小(仅限工地内)、持续时间较短(不足6个月)、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较轻及社会影响程度小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专网对讲机15台(品牌:讯**,型号:Q**)、广播设备1套(包括F**品牌Y**型号广播主机1台、天线1根、接收喇叭2个);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专网对讲机15台(品牌:讯立宝,型号:Q10)、广播设备1套(包括FARDI品牌YD-807型号广播主机1台、天线1根、接收喇叭2个);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12-04
2
甬运政罚〔2025〕11J83
2025年3月31日15时18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丁忠裕、陈杰在鄞州大道与雅戈尔大道交叉口巡查时,发现杨青驾驶浙B3X323自卸货车装载泥土,从海曙区秋实路地铁工地驶往鄞州码头。浙B3X323自卸货车装载的泥土超过车厢栏板。浙B3X323自卸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当场无法立即改正。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3
甬运政罚〔2025〕11J86
2025年3月7日9时22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丁忠裕、陈杰在鄞县大道12号桥呈西向东方向右侧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3V02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冯九军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冯九军驾驶浙B3V022自卸货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二条,其行为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4
甬运政罚〔2025〕11J82
2025年3月10日9时5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丁忠裕、陈杰在鄞州大道与雅源南路交叉路口巡查时,发现王孟驾驶浙B3Z803自卸货车装载壹车渣土,从集士港驶往鄞州码头,车上装载的渣土超过车厢栏板并有随时脱落的风险。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当场无法立即改正。经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于本年度内,浙B3Z803自卸货车的行为属于初次被查处。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5
甬运政罚〔2025〕11J88
2025年3月10日8时47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丁忠裕、陈杰在鄞县大道12号桥呈西向东方向右侧巡查时,发现李士涛驾驶浙B3U658自卸货车装载壹车泥土,从集士港镇集古路建筑工地驶往鄞州码头方向。车上装载的泥土超过车厢两旁栏板高度,行驶中会有脱落现象。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当场无法立即改正。经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于本年度内,浙B3U658自卸货车的行为属于初次被查处。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6
甬运政罚〔2025〕11J87
2025年2月14日9时30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朱建海、陈杰在机场路与鄞县大道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3W37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曹加才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曹加才驾驶浙B3W372自卸货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二条,其行为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7
甬运政罚〔2025〕11J89
2025年3月10日10时5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朱建海、陈杰在鄞州大道与雅源南路交叉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3X358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李根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根驾驶浙B3X358自卸货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二条,其行为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8
甬运政罚〔2023〕14J717
2023年6月25日,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辉、毛红军接到宁波市鄞州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告知函,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到宁波汉风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台账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6月份召开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会议,参会人员与到会人员不符,现场没有会议照片。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17
9
甬运政罚〔2023〕14J669
2023年8月8日,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姜忠良、陈孟君通过鄞州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提供的影像资料发现2023年8月2日10时44分,浙B3N753自卸货车行驶至鄞州大道云龙高速口附近车辆未采取封闭式运输。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08
10
甬运政罚〔2023〕14J603
2023年7月24日,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陆海荣、吴利祥通过电子监控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7月14日20时38分,浙B3W782自卸货车在东环南路高架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其行为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