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旺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1MABX9LDE0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2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175号
经查,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于2019年5月份和送货上门的推销人员以350元/台的价格购进1台标注“HONDA”商标的割草机,购进后放在店内以4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上述商品为涉嫌假冒“HONDA”注册商标的商品,2025年8月15日,被我局依法扣押。当天“HONDA”注册商标权利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授权代理人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函》判定该台机身标注“HONDA”商标的割草机为假冒其“HONDA”注册商标的商品。截至案发之日,涉案侵权物品尚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侵权商品的标价价格来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00元。
1.没收侵权的1台“HONDA”割草机;
2.罚款人民币800元。
80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