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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亿诚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师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7MA6EDHQ89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3
(2021)黔0527民初1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赫章亿诚百货店
赫章城关三立医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7
2021-03-24
(2021)黔0527民初1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赫章亿诚百货店与赫章城关三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2024]8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6日从一辆流动车辆购进的南孚电池,总共32盒(7号和5号各16盒,每盒均为60粒装),共1920粒。进购的价格为105元/盒,即1.75元/粒。购进后,以108元/盒,即1.8元/粒的价格进行销售。自用了60粒电池(5号自用了40粒,7号自用20粒),共销售1042粒(5号电池销售了510粒,7号电池销售了532粒),获得销货款1875.6元。 截至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的南孚电池共818粒(7号南孚电池408粒、5号南孚电池410粒)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被查获扣押。 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碱性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2024)南孚407045],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至案件调查终结,仍不能提供其经营的“南孚电池”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但提供了一张没有销货单位名称和签章的进购单,其合法来源证据不足。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的违法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56.00元(计算方式:1.8元/粒*1920粒=3456.00元),违法所得18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和7号南孚聚能环4及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事实。 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介绍信》各1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是“南孚”商标持有人。 3.《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赫市监强制[2024]281号)、《财物清单》([2024]281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南孚电池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及涉案的南孚电池数量的事实。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2024)南孚407045]及《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经检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及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5. 2024年04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提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进销货情况的事实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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