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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王有素煤炭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有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525MA73J81G53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刘堡镇米家村(恒润煤炭配送市场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罚〔2024〕01号
2023年10月19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东部分中心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王有素煤炭经销部经销该批号2023年08月20日的8吨煤炭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经抽样检验,全硫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天水市民用散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东部分中心的检验报(№:2023TC495 19-49),检验报告于2023年11月16日送达,当事人已签收,并告知15个工作日内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2023年11月16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入库单显示共进购煤炭8吨,进购价格为800元/吨,销售价格为900元/吨。违法所得共计800元。该经销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该企业违法事实成立,已责令改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1.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王有素煤炭经销部进行了罚款; 2.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王有素煤炭经销部你单位处以 72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8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72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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