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玉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730154335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里大湾路128号1幢2-3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2026)浙0206民初648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肖**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宁波友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7
胡**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3
2023-02-22
(2023)浙0206民初52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杨**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7
杨**,陈**,廖**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5
2022-10-25
陈**,林**,陶**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6
2022-10-25
刘**,杨**,惠**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
2022-10-20
谢**,聂**,郑**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8
2022-10-20
王**,陈**,高**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9
2022-04-26
人事争议
罗**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19
(2021)浙0212民初39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猎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8
2024-01-23
(2024)浙0206民初670号
合同纠纷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16
2020-08-10
(2020)浙02民终196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7
2020-03-31
(2019)浙0206民初53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与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2239.14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08
2019-10-16
(2019)浙02民辖终655号
南京霖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49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9月份开始在北仑区柴桥街道里大湾路128号1幢2-3层从事食堂餐饮服务。当事人陈述每日按照150名员工中餐8元的标准购买食材,截止2023年2月9日,支出食材费用为182400元。当事人员工在公司食堂属于员工福利,员工无需自行付费,故当事人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货值为18240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3年6月9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以32000元/台的价格从某机械修理厂购进规格型号为“CPC20HB”的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1台,设备代码为“5110*********120047”,车牌编号为“浙B.53809”,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浙BJ45872(22)”,经查询“宁波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MIS系统”,该叉车于2011年2月16日完成首次检验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分别于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26日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定期检验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从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台,设备代码为“5110*********20005”,车牌编号为“浙B.75452”,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浙B.75452”,经查询“宁波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MIS系统”,该叉车于2017年8月22日完成首次检验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为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该叉车已超期未检。当事人自购进之日起开始使用上述叉车,用于货物搬运,因厂房搬迁,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上述2台叉车的定期检验,又因操作工不知道上述2台叉车已超期未检,上述2台叉车在超过各自检验合格有效期后仍在使用。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以17000元/台的价格从某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CPD”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1台,设备代码为“511*****412022U3639”,制造单位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号为TS2510341-2024。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以7500元/台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LG20ET”的步行式托盘搬运车1台,设备代码为“511*****292022E0903”,制造单位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号为TS2510329-2022。当事人自购之日起开始使用上述2台叉车,用于货物搬运,因当事人厂房搬迁,上述两台叉车未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检验及使用登记。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以7500元/台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LG20ETJ30I”的步行式托盘搬运车2台,无铭牌。当事人称述上述2台叉车购进后一直未进行使用,且我局2023年2月9日现场检查时也并未发现其在使用,故对上述2台叉车存在使用行为不予认定。另查明,当事人被查获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用涉案叉车并向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报检验,截止2023年04月27日,当事人已对设备代码为5110*********120047和5110*********20005的2台叉车申请了定期检验,并领取了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设备代码为511*****412022U3639的1台叉车申请了首次检验并领取了首次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另外3台叉车进行了停用,当废品处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编号为5110*********120047的叉车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编号为5110*********20005的叉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编号为511*****412022U3639、511*****292022E0903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30000元。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编号为51103302062010120047的叉车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编号为5110330206017020005的叉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编号为5110103412022U3639、5110103292022E0903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30000元。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