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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志诚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志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HQ1NE9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罗寨村坝子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179号
大方县志诚购物中心,注册于2019年05月27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6HQ1NE9X,经营者:熊志成,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罗寨村坝子组,经营范围:销售,食品、烟酒、保健食品、五金、文具、体育用品、日用百货、日化用品、乳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Ⅰ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卫生用品、日化用品、鲜肉、蔬菜、水果。 2023年05月18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大方县志诚购物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进门左侧食品区摆放有一台处于通电状态的价格标签秤【TM-30H型价格标签秤,准确度等级,最大称量:30kg,检定分度值:10g,最小称量:200g,标准代号:GB/T7722-2005,额定电压:220V50Hz,额定功率:80VA,工作温度:(0-40)℃,制造日期:2014,产品编号:24051009,沪制00000034号,,上海大华电子秤厂有限公司),该台价格标签秤上张贴有计量强制检定合格证(器号:24051009,检定日期:2021年5月28日、有效期:2022年5月27日,检定人员:邵文兵、王楷】,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台价格标签秤超过检定期后的合法有效的计量强制检定合格证印或计量强制检定合格证书。 据当事人熊志成称:“该购物中心上述价格标签秤是当事人父亲开购物中心时用的,后来当事人父亲没有做了,由当事人接手经营后继续使用,具体当事人父亲是什么时候从哪里购买的当事人也不清楚,当事人接手经营该购物中心后上述价格标签秤就摆放在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散装食品时称重使用。当事人从接手经营该购物中心使用上述价格标签秤销售散装食品时称重使用到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05月18日对该购物中心进行检查这段时间,该购物中心一直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散装食品称重使用。由于该购物中心疏忽大意,上述价格标签秤超过强制检定有效期后到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仍继续使用,导致上述价格标签秤超过强制检定有效期后到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所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该购物中心时,该购物中心无法提供上述价格标签秤超过强制检定有效期后的合法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及强制检定合格证(印)。 再查,由于该购物中心属于个人经营,未建立有销售记录和财务账目,不知道上述价格标签秤超过检定期后,该购物中心从超期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共使用这台价格标签秤称重了多少食品,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经查询《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这台价格标签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这台价格标签秤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价格标签秤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