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华阳一帆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毅帆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CA5UN38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解困二期2-17号楼6单元11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4﹞62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识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15盒,购进价格25.89元/盒,共计388.35元。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在其药店内销售10盒,销售价格40元/盒,共计400元。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退回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5盒,退回价格25.89元/盒,共计129.45元,涉案药品无库存。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药品合格证明、随货同行单,制作了药品购销记录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GS2023YG00022),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含量测定项目“维生素D3”含量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综上,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00元,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等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渠道合法,并如实进行了购销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药品是劣药,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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