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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大汾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小兰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7063458246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遂川县大汾镇大汾村大东组石狮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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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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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特设处罚〔2024〕24号
2024年11月3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遂川县大汾液化气站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站在对气瓶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针对上述安全隐患我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遂市监局特令[2024]72号】责令立即改正。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承办人建议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作为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属违法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
30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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