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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星多丽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元秀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L042D3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3层13-2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鄂0106民初99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建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颜范柠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7
(2025)鄂0106民初99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建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颜范柠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5-04-30
(2025)鄂0106民初735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王*
武汉颜范柠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0
(2024)鄂0106民初1091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蔡**
武汉颜范柠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0
2022-12-29
(2022)鄂0106民初1815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龚*、武汉德柠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6-19
2022-12-01
(2022)鄂0106民初131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徐*、武汉德柠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0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颜范柠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生活及医疗美容服务,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4L042D342010617D1542,有效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8年10月17日)。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从微信好友尹某香(微信号Hzn91998)处购进5台医疗器械,分别为1台Peninsula超声治疗仪(俗称“半岛超声炮”)、2台Thermage养生美体美容仪(俗称“热玛吉”)、1台Harmony激光和脉冲工作站(俗称“黑金超光子”)、1台AnchorFree强脉冲光治疗仪(中文铭牌显示名称:强脉冲光治疗仪,型号:B380+,产品编号:EPA6F-196886GCN16,出厂日期:2016.10.11,制造企业:北京冠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付款方式系由当事人运营经理朱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汇款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217922178984473)转账给尹某香(收款账号:中国工商银行621226*****43723253),转账金额共计48000元。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或备案材料,也未索取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现查明,当事人购买的5台医疗器械经相关品牌的湖南半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索塔(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阿尔玛飞顿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及北京冠舟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均非上述厂家生产或销售,其中型号为B380+的强脉冲光治疗仪(注册证编号:京药械注准字2012第2260819,注册日期2012年11月7日,有效期4年)目前没有有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该5台医疗器械均属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产品。还查明,当事人的AnchorFree强脉冲光治疗仪购买后一直放在当事人的皮肤科内使用,其中有关记录2024年4月14日为顾客杨某雨提供小腿脱毛治疗1次;2024年5月24日、6月25日、7月22日为顾客谢某提供唇部脱毛治疗共3次;2024年5月31日为顾客陈某齐提供唇部和下巴脱毛治疗1次;2024年6月1日向顾客余某思提供小臂脱毛治疗1次。费用分别为200元、300元、200元、200元,共计收取诊疗费用900元。当事人陈述,上述5台医疗器械的购买价格分别为“半岛超声炮”为8000元/台,作用是皮肤抗衰治疗为第二类医器械;“热玛吉”为5000元/台,作用是皮肤抗衰治疗为第三类医器械;“黑金超光子”为10000元/台,作用是嫩肤为第三类医器械;AnchorFree强脉冲光治疗仪为20000元/台,用途是光子嫩肤和脱毛为第二类医器械。购买时除“AnchorFree”强脉冲光治疗仪有附带的注册证外,“半岛超声炮”、“热玛吉”、“黑金超光子”4台设备没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综上,已查实当事人将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AnchorFree强脉冲光治疗仪投入现实使用,其货值金额为2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及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AnchorFree强脉冲光治疗仪1台、Peninsula超声治疗仪1台、Thermage养生美体美容仪2台、Harmony激光和脉冲工作站1台;2.罚款15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AnchorFree强脉冲光治疗仪1台、Peninsula超声治疗仪1台、Thermage养生美体美容仪2台、Harmony激光和脉冲工作站1台;3.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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